(1)大众传播通常不是效果产生的必要和充分的原因,它只不过是众多的中介因素之一,而且只有在各种中介环节的连锁关系中并且通过这种关系才能发挥作用。
(2)大众传播最明显的倾向不是引起受众态度的改变,而是对他们既有态度的强化,即便是在这种强化过程中,大众传播也并不作为唯一的因素单独起作用。
(3)大众传播对人们的态度改变产生效果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其他中介因素不再起作用;二是其他中介因素本身也在促进人们态度的改变。
(4)传播效果的产生,受到某些心理、生理因素的制约。
(5)传播效果的产生,还受到媒介自身条件(信源的性质和内容的组织)以及舆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克拉帕的这些观点极力强调了大众传播影响的无力性和效果的有限性,因而被称为有限效果论。
“传播流”研究揭示了大众传播效果产生的种种制约环节和因素,这对于我们理解效果问题的全部复杂性是有益的。但是,这种研究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传播流”研究尤其是它的“有限效果论”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批评。批评的矛头并不是指向过去的实证研究得出的具体结论,而是它的效果观和理论框架整体的缺陷。这些缺陷一是在认知、态度和行动这三个效果层面上,“有限效果论”充其量只探讨了后两者而忽略了更早的认知阶段——大众传播在人们的环境认知过程中的作用。二是它只考察了具体传播活动的微观、短期的效果,而忽略了政府传播事业日常的、综合的信息活动所产生的宏观的、长期的和潜移默化的效果。还有一些学者指出,过分强调大众传播效果的“有限性”会给传播实践带来某些消极影响,如降低传播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为低俗有害的传播内容的泛滥提供“口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