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个事情发生时,即这个世界在某个方面出现变化时,通常会有许多随之而来的变化,一旦先前的变化发生了,随后的这些变化(根据所谓“自然必然性”)是注定要出现的。这些随后出现的变化,我们在这里将其称作先前变化的后果。如果先前的变化属于我们称之为人类行动的特殊类别,那么这些后继变化就是行动的后果。由于这个或这些变化,某种进一步的变化又随之而来(即是说,这个进一步的变化就是上一个变化的后果),我们称前一个或前一些变化是这个进一步变化的原因。
除非某些先前的变化已经在这个世界上发生,大多数发生的事情,也许所有发生的事情,都本不会发生。我们称这些先前变化为后继变化的因果先决条件或者说要求。有时也称它们为“必要的原因”。这些必要的原因,可以是、但不必是上面所定义的那种意义上的“原因”。
这些解释是非常概括性的。即使完全不考虑行动后果概念对于伦理学的重要性,用比目前更好的方式阐述因果关系的逻辑,也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不过,我们将不在这里作这样的尝试。对于以上的论说,只增添少许几个观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