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认为,功利原则不仅预先假定善行原则,而且是从这一原则产生的。但实际并非如此。功利原则是用数量来表述的,并预先假定各种善或恶都可以用某种方法来测定和衡量。善行原则当然不否认这一点,但也不暗示这一点。人们在把它应用到实践中时希望至少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各种善和恶进行测定和衡量,但善行原则本身却并不要求永远有这种可能性。这和穆勒的主张是一致的,穆勒坚持快乐和痛苦,也就是善和恶,不仅在量方面而且在质方面也不相同。我认为这就是我所说的善行原则胜过功利原则的地方。此外,还有一个优点。假如我们有A、B两个行为,A产生99个单位的善而没有恶,而B既产生善也产生恶,但善超过恶的净盈余为100个单位。在这种情形下,根据行为功利主义的规定,我们说做B是对的。但有些人肯定会认为,行为A是对的。善行原则允许我们采取后一种说法,虽然并不规定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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