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实际上并不按照这一程序工作。但我们还是可以设想,我能把对原初状态的解释作为这种假设的反思过程的结果来考虑。这一状态力图通过一种结构同时提供有关原则的合理哲学条件和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在做出原初状态的这一可取解释的过程中,无论对一般观念还是特殊信念,我并没有诉诸传统意义上的自明性。我并不要求提出的正义原则一定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
最后,我们想说,某些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我强调这种原初状态是纯粹假设的,人们自然会问,既然这种一致同意绝不是现实的,我们为什么还要对这些原则是否是有道德的感兴趣呢?我的回答是,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的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我们或许也能被哲学的反思说服去接受的。我们能对契约状态的每一方面都给出支持的理由。这样,我们所要做的事情就是根据那些我们经过必要的考虑认为是合理的原则,把一系列条件结合为一种观念。这些约束条件表现了我们按照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准备接受的限制。因此,我们可把原初状态的观念看作一种显示手段,它总结了这些条件的意义,帮助我们抽绎其结果。另外,这个观念也是一种精致的直觉性观念,通过它我们可以较清楚地确定一个可以使我们最好地解释道德关系的立场。我们需要一种能使我们从远处观察我们的目标的观念,关于原初状态的直觉概念正是在为我们做这件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