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城市的自治可以看作争取自由的逻辑必然。伊普斯维奇、墨尔顿、林恩等城市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类似性质的自治实践,很鲜明地展现了英国自治城市的面貌。伊普斯威奇于1200年5月25日从约翰王手中取得特权证书,规定市民可选举2名市政官(bailiffs)、4名法警(coroner,或者验尸官)。6月29日全城市民集会于圣玛丽教堂广场,开始选举。此后一直到10月,伊普斯威奇市民经过多次选举,选出市政各级官员,有2名正直守法者为市政长官,为城市最高行政长官;4名法警,负责城市治安;12名市政议员(capital portmen),代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献计献策;2名小吏(beadles),协助长官等处理相关事宜。此外还有城市商会会长、城市印玺保管员、城市习惯法收集员、监狱看守等。总之,由这些新任命的官员集体宣誓负责管理城市,维持城市的自由和特权,以及负责征收捐税以交纳城市租金,负责逮捕和扣押财物,监督监禁的执行等日常事务。从中可以看出,参与城市自治管理的官员还是相当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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